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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招标采购公告期限的通知》
来源: | 作者:zhongshuozixun | 发布时间: 2019-07-25 | 1746 次浏览 | 分享到:

转发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招标采购公告期限的通知》


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
   
近期,我省不断收到个别供应商投诉或反映一些政府采购项目招标(采购)文件提供工作日不足法定日期要求问题,现就此提示如下:
    
依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和磋商采购公告,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即公告发布当天不计入5个工作日内,应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间及最后一日遇有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应顺延计算工作日。
    
望各单位严格执行法定要求。
    
附件:相关法律规定

 


                                 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2019711




附件:相关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

(一)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以及供应商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二)第三十一条 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三)第三十八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项目信息和唯一供应商名称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四)第五十二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有关规定

(一)第十六条 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告内容应当以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公告期限自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最先发布公告之日起算。

(二)第十八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提供期限自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三)第八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按日计算期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到节假日后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四)第八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内”、“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不包括本数。

三、《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有关规定

第十条 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磋商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磋商文件制作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项目预算金额作为确定磋商文件售价依据。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四、《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74号)有关规定

(一)第二十九条 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二)第四十五条 从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询价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询价通知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询价通知书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询价通知书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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